国际货代业税制改革牵动着行业人士的敏感神经,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日前发布,市场又将作何反应。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将国际货代服务免税范围,由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扩大到间接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环节。这对国际货代业来说毋庸置疑是个利好消息。
两个问题
“虽然国际货代业的免税方向大局已定,但这仍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某不愿透露姓名的国际货代企业负责人对记者不无感慨地说。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非常简短,总共4句话,但对下面两个关键问题没有给予明确:
一是国际货代企业在实际申请免税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满足什么监管要求?
从出台历程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免税政策的监管深有顾虑。根据之前跨境服务免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地税务机关有可能从严掌握,向国际货代企业提出十分繁琐甚至是难以满足的资料文件要求。
如果监管要求过细过繁,企业和地方国税机关必不堪重负,国际货代业空有政策而无法落实。
二是现行免税政策是否适用于境外国际货代企业?
中国相当部分的境内国际货代企业并不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联系,而是通过位于境外的国际货代企业代为安排。
根据目前中国增值税属人同属地的原则,如果服务接收方位于境内,则相关服务收入属于中国增值税的征免范围(财税2013年第106号文件附件一第10条)。因此,境外国际货代企业从境内国际货代企业收取的运费等收入也可能被要求缴纳6%的增值税。在境内国际货代企业免税的前提下,这一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必须作为额外成本。在国际货代业利润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这样的额外进项税成本将令相关企业无法承受。
根据财税2013年第106号公告,境外国际货代企业也是“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虽然不是“试点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年第106号文件附件二和附件三,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的字面意思,境外国际货代企业完全可以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遗憾的是,这一解读一直无法得到正面确认。财政部某人士在某次会议上口头表示制定财税2013年第106号文件各种减免税规定的原意是不适用于境外国际货代企业的。
未来方向
按照增值税的公认理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对象应当是境内消费者。
国际上普遍认可和接受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具体对于国际货代业而言:
如果货代服务的接收方是境内企业,比如货主,则应当全额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通过进项税抵扣的形式在商业流通环节流转。如果货物最终离境,货物出口人最终通过出口退税的形式取得所有环节预付增值税的返还。
如果货代服务的接收方是境外企业,则应当给予国际货代企业增值税零税率待遇。也就是说国际货代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不征收增值税,并向国际货代企业返还其取得的进项税。
换言之,目前对于国际货代业的免税待遇其实并不符合增值税消费原则。这样的免税政策不必要地推高了国际货代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中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因为商品成本中必然包含那些不能通过出口退税返还的进项税;降低了国际境内货代企业相对于境外国际货代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境外国际货代企业无需吸收进项税转出成本;不利于国际货代业的专业分工,因为分工意味着额外的进项税。
中国增值税目前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抵扣链条还十分不完善。例如,相当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17%,外贸企业无法抵扣与运费相关的增值税等,且增值税的监管形势还十分严峻。要在国际货代业中完全实现增值税的消费地征税原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现在对于国际货代业的基本增值税政策是根据财税2013年第106号文件定下来的,也就是作为物流辅助业的一部分按照6%的税率适用增值税。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