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开辟或调整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集装箱班轮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在班轮航线开航7日前,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将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报给为其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变更或停止经营的7日前,报备案受理机构备案。
通知明确,备案内容应包括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航线信息包括航线类型、班期、班次、挂港信息和在该航线上投入运营的船舶信息(含租用舱位、共享舱位信息);运价信息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的描述。
通知要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水路集装箱运输市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备案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