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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炭贸易需防欺诈行为
分类:  时间:2014-08-25 统计:785

本报讯近日,莆田检验检疫局对1批5.7万吨、578.3万美元煤炭进行检验监管时发现,该批进口煤炭发热量和变形温度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该局及时出具煤炭品质证书,根据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该批煤炭进口重新计价,可为企业对外索赔11.9万美元。

据了解,由于国际煤炭价格一降再降,煤炭贸易商利润空间受到大幅挤压,甚至出现巨额亏损。为转嫁经济压力,部分贸易商通过掺杂使假、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来赚取非法利润。

近期,进口煤炭贸易欺诈案例明显增多,涉案金额巨大。莆田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表示,签订合同需谨慎,否则一纸合同将化为高风险,同时直接危害企业权益。

当前,部分进口企业签订的进口煤炭贸易合同规定的指标不合理,往往根据样品的参考值制定,无法进行合理判定。为此,莆田检验检疫局建议:贸易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以卸货港品质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并注明主要品质项目包括发热量、水分等项目计价方式,以保证公平公正交易,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莆田检验检疫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强进口煤炭的检验鉴定工作,为服务进口企业对外索赔提供可靠依据。

关键词: 进口 煤炭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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