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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未按“听通知发货”被判赔偿7万余元
分类:  时间:2014-08-27 统计:727

张国强

辽宁省大连市的李女士是一家网店的店主,专门经营进口婴儿用品。开网店不同于实体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然少不了和快递公司打交道。可近日,李女士却和快递公司打起了官司。

承诺“听通知放货”

2014年3月9日,一名叫“大山”的网友在网上与李女士取得联系,想购买某品牌婴儿纸尿裤总计7.2万元。

考虑到网上交易的风险,李女士与“大山”约定好了双方都认为较为稳妥的交易方法:李女士通过快递公司先把货物发到“大山”所在的浙江省乐清市,货物到达后,“大山”到快递公司看货,认可货物后,“大山”把货款打入李女士账户,收到钱后,李女士通知快递公司放货,交易完成。

为了使交易更加“万无一失”,李女士特意找到了本市的快递公司,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接到李女士电话再放货。同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还在发货单上注明了“听通知放货”。而货物的收货人是“大山”指定的一名叫“金瑶”的女士,同时“大山”还留下了“金瑶”的联系电话。

于是,李女士放心的把7.2万元的货物送到了快递公司。

货被取走货款却没得到

当货物到达浙江乐清后,一个自称叫“金一西”的人来到快递公司表示要提取货物。称货款已付,并拿来了一张汇款单作为“证据”。

按照约定,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发货单上李女士的电话与李女士进行联系,确认是否放货。但当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却没有与李女士进行联系就直接放货,就这样,7.2万元货物在未得到进一步确认情况下被“金一西”提走,而李女士却并未收到货款。

当李女士获悉货已被放走,自己却未得到货款后,便赶到快递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把货物追回来,但被快递公司拒绝。

快递公司称,李女士确实委托该公司发货到浙江乐清,也要求听通知放货。货到乐清后,当地合作公司与李女士进行过联系,询问是否交货给提货人,李女士同意后公司才放货的,因此,快递公司没有责任。

李女士则表示,当地快递公司确实与她进行过联系,时间是在放货之前。在电话中李女士明确表示还未收到货款,再三叮嘱听通知放货。

协商不成,2014年5月,李女士委托律师将快递公司起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货物错误投递而造成的7.2万元损失。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7.2万

李女士认为,发货单上收货人为“金瑶”,但实际领取人却是“金一西”,说明快递公司并未将货物交给真正收货人。

同时,李女士还出示了一段录音。录音中,乐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称:“当时天下着雨,见来提货的人手持汇款单,就把货交给了来提货的人,并没有向杨女士打电话询问是否同意放货”。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女士与快递公司签订的《货运托运单》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托运单上明确标明“听通知放货”,某快递公司就应当依此约定履行听通知放货的义务。快递公司没有按照托运合同约定履行听通知放货的义务,并且在未得到杨女士放货的通知情况下,将货物交给其他人,造成杨女士的损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杨女士货物损失人民币7.2万元。

关键词: 快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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