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贸易风》曾就如何解读这项新税制咨询过多位船舶经纪与船东,但他们大多表示并不知情,其客户或合作方也没因此前来商谈。
目前,陈律师正与数位英国律师共同起草一些合同条款,以将因新税制的推出而增加的交易成本交给租船商去承担。他们建议客户在签署租约时坚持要求加入这些条款,不过真正到操作层面还得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此外,陈律师还鼓励一些船东将船舶的注册地点改为那些与中国签有双边税务条约的国家。如果他的提议被广泛采纳,将意味着会有很多船因此“逃”往希腊、塞浦路斯以及新加坡等地。
现阶段而言,陈律师建议客户在进入中国口岸经营时,及时向当地税务机构报备并提供关于收入与费用的完整信息。不过,鉴于新税制该如何解读尚有很多疑点,如何征收与执行也亟待明确,因此要准确核定目前靠港中国须缴多少税负估计还需一段时间。
至于中国政府会否在事后“追溯征收”条规生效后漏缴的税额,陈律师认为,通常当局会采取务实的做法。
“这种风险是存在的,”他向《贸易风》表示。“不过通常中国的情况是法规先出台,至于如何执行要取决于具体商议的结果。”
新税制下另一个尚待厘清的问题是,鉴于船舶常常几度转手,整个租船链条中的义务该如何确定?到底是只有最后一个分租商才需缴税,还是全部环节包括主租船商都得这么做?
陈律师称,由此衍生出的一个重大疑问是如果租赁商不在中国,促成相关交易的经纪是否会变成“扣缴义务人”。
他的看法是,“如果相关经纪驻扎在中国,那么他很可能就负有收税义务。”
此外,最不容忽视的问题还在于如果船东和租船商均不在中国,这项税制是否还依然适用?如果适用的话,中国又打算如何推行并收取税款?
陈表示,“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最重要且亟待澄清的问题。”
尽管如此,本次出台的新规至少针对一项业内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即船舶期租业务的适用税项。之前,航次租船被视为按“服务性质”的收入计税,但期租业务究竟属于服务性收入还是租赁收入,却没有明确规定。结果,因租赁收入的适用税率更高,且不能享受双边税务协定带来的优惠,有些当地的税务机构就将期租视为租赁类业务收税。现在最新出台的新规中明确指出,无论航次租船还是期租,均属于服务性质的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