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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一带一路”建设,海事司法角色渐重
分类:  时间:2016-02-16 统计:60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据悉,出台这两项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

在我国加快推进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等战略实施的进程中,增强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让海事审判为国家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既与我国当前海事司法的现状密切相关,也凸显了推进相关工作的迫切性。对此,不论是海事界还是法律界,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立足当前,从方方面面着手提升海事司法能力。

顺应开放大势 需求渐凸显

当今全球形势正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包括中国在内,各个国家的发展经受着严峻考验,而共建“一带一路”,被认为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因而受到广泛欢迎。“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自从这一国家战略提出以来,国内各个地区以及航运业、造船业等相关行业都在思考如何主动融入其中,在服务国家战略的同时,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法律业界同样对此保持了高度的敏感,并认识到这一战略对海事司法领域提出的高要求。

与此同时,上海等多个沿海城市提出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自由贸易试验区也进入逐步推广的阶段。这些,都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各项相关工作的推进,涉外经贸活动的增加,必将对海事司法提出新的要求。然而在现实中,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海事司法环境还有待改善,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话语权仍与我国航运大国、造船大国的地位不相匹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日益增多。鉴于海事海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我国在沿海主要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迄今为止,我国先后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分别位于广州、上海、武汉、天津等港口城市。1984年设立之初,全国海事法院的年受理案件仅百余件。自2005年以来,全国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总数每年均超1万件。自2012年以来,全国受理一审海事案件年均两万多件,远超英美等西方传统航运大国。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中国海事审判初步确立了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地位。

据了解,这些海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船舶建造和修理、船舶买卖、海洋工程、船舶融资租赁、租船、海上运输、船舶碰撞、渔业、海上保险、货代等海事海商领域。鉴于仲裁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和一裁终局等原则,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很多海事纠纷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这种方式。2015年,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宣布,中国涉外仲裁取得了飞跃式发展。截至2014年底,中国仲裁机构年受案量从1995年的千余件增长至11万余件,年受案标的额从数十亿元增长到2600亿元。案件当事人已涉及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一般而言,海事活动和海事服务活跃之处,往往是海事活动当事人协商处理海事纠纷之处,当然也是海事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最便利之地。虽然我国仲裁机构年受案量迅速增长,但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仍然有着较大提升空间。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目前我国企业的涉外海事海商纠纷大多选择到伦敦仲裁,但受法律背景、文化背景、语言沟通、合同文本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境外涉诉呈现出案件数量增加、争议金额巨大以及败诉案件比重大等特点,甚至有“十案九败”的说法,企业在承受经济上巨额损失的同时,还会在诚信上遭受质疑。偶有中国企业胜诉的消息传出,往往会让中国海事界为之振奋。专家建议,要让胜诉的概率增加,除了企业不断积累经验,还有赖于增强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吸引外国当事人选择来中国诉讼和仲裁,巩固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

改善司法环境 立法是根本

随着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各种航运要素正在向中国集中。中国已成为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造船大国和港口大国。业界专家认为,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将海事司法环境的改善和影响力的提升放到战略高度,而这自然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

目前,中国的海事审判不仅有单独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而且制定了专门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形成了独立系统的海事审判专门法律制度。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仲裁在国家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中,角色日益加重,地位显著提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这对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各海事法院依法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海事纠纷行使管辖权,并对管辖区域进行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与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

在此前召开的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表示,看似简单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关系重大,是海事审判工作一个源头性和基础性的问题。随着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涉海、涉水、涉船、涉货、涉港、涉外等海事案件的类型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原有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司法解释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求。因此,重新修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司法解释,是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也是推动海事立法的需要。

同时,地方立法工作在不断推进。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市正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近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规定,通过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等四个方面推进航运创新科技发展,并就“船舶制造技术”制定了专门条款。据介绍,这份条例一旦通过,对其他正在建设航运中心的城市同样有指导意义,而通过地方立法为船舶工业发展提供指引和保障,也将为船舶工业带来重大利好。

重视司法公开 增强“软实力”

涉外海事案件的数量及类型日益增加,无疑给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无论是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还是实现国际航运中心、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目标,都需要海事审判提供司法保障。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认为,海事司法公开事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事关我国法治文明形象和国际地位,必须从战略高度上予以重视。

去年3月发布的2015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推进海事司法公开,有利于加强公众对海事审判的了解并增强其信心;有利于规范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海事审判的公信力;有利于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

《法治蓝皮书》发布之前,在进一步完善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测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对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进行了第二次调研和测评。据介绍,中国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总体状况是稳中有升,亮点纷呈,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意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的方式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海事司法公开情况也存在一些不足。作为开创国内司法公开风气之先的海事法院,其司法公开程度与公众的预期不相符合。2014年,部分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程度令人失望,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尚显不足,互动性有待加强。《法治蓝皮书》指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海事司法公开应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并注重制度建设。

张文广还建议发布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公布年度典型案例,通过整合案件资源,及早发现航运领域中带有趋势性、规律性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10家海事法院应将海事审判白皮书的发布和典型案例的公布常态化,及时将海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的全文上网公开,适时推出“中国海事审判报告”。

目前,在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推进。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律业界对“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内外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北海海事法院介绍说,从近年来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情况看,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涉外案件特别是涉及东盟国家案件逐年上升,但是,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司法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如何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促进司法判决的互相承认和执行,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院提出了与广西社会科学院积极合作的设想,以便充分发挥后者在东南亚、南海等领域的研究优势和人才优势,加强重大涉海法律问题研究,推动海事审判工作发展。这些战略性和前瞻性工作的开展,无疑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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