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日前发布公告称,如果包括IMO第A.916(22)号决议等相关规定已经得到实施应用,该机构将认可“电子船舶日志”与手写船舶日志具有同等效力。
作为保持对航行和机舱活动的记录以及提高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MPA将接受新加坡籍船舶使用电子船舶日志这样的记录手段,该机构认为它等同于这些船上的手写版甲板日志和轮机日志。
MPA建议:
1.配备了“电子船舶日志”的船舶的船东、管理人、船长和高级船员应使用相应导则以促进电子船舶日志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2.现有的自动记录装置(如主机转速记录仪)可被认为是“电子船舶日志”的组成部分;
3.推行使用“电子船舶日志”的船东和管理人必须将相关程序纳入公司和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详细说明“电子船舶日志”的培训、使用、维护、备份和安全保管等方面的事宜。
关键词:电子船舶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