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推进海运业安全发展、营造海运业发展良好环境提出实施意见。
一是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
《实施意见》指出,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优先发展超大型矿砂船等专业化运输船队,鼓励发展大型干散货、集装箱运输船队,有序发展省际客(滚)、货滚运输船队,继续严格控制中韩客货班轮、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加快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骨干海运企业,打造山东海运品牌、山东客(滚)运输品牌和山东国际客运品牌。
二是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建设绿色海运,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邮轮和客滚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加快海运科技进步,加快研发适用渤海湾货滚、中韩客箱运输的新船型,大力开展船舶节能减排、危险品和客(滚)运输安全营运等专项技术研究,积极发展“互联网+海运”。积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完善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航运研究院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吸引航运要素集聚。
三是推进安全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港区内不再批准建设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港区内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仓库,2年内搬迁至安全区域。鼓励发展沿海大型客(滚)船、客箱船,改造升级客渡船和旅游船,控制发展微型、小型客船,严禁二手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和船龄超过5年的货滚船进入山东省海运市场。
四是营造海运业发展良好环境。
《实施意见》强调,沿海各级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监控等支持保障系统,航运交易服务、口岸监管设施,老旧运输船舶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鼓励海运业开展交通节能减排工作;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和引航费节余部分主要用于港口建设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