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新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我国沿海和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将全面纳入排放控制管理,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方案》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船舶不得装载使用不合规燃油。此外,自2022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方案》要求,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并允许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池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排放控制要求。
据了解,自2015年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区域设立三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来,船舶大气污染物减排取得了明显成效,相比2015年同期,2018年1-10月三个排放控制区的船舶硫氧化物排放量减少了16万吨、颗粒物1.7万吨。
据估算,新方案实施后,2019年全年船舶将减排硫氧化物为34.5万吨、颗粒物为5.0万吨,分别为2018年排放总量的60%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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