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2021年3月1日起对船载剧毒品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在长江上海段实施禁运。上海海事局梳理了相关问题,供港航单位及相关危险化学品货主、托运人及代理等参考。
1.上海洋山深水港水域是否属于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流域?
洋山深水港水域不属于《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流域,因此不适用《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禁运要求。
2.上海外四期码头能否出运剧毒品?
2021年3月1日后剧毒品在长江流域全线禁运,外四期附近水域属于长江上海段,也在禁运的水域范围内。
3.进上海港的船运剧毒化学品在不在限制内?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生效后,所有在长江流域进口、出口、过境、中转的剧毒化学品都将受禁运限制。
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里收录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算剧毒品吗?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才是剧毒品,属于此次禁运范围。(文末附目录下载)
5.禁运货物的UN编号会公布吗?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里涉及的禁运剧毒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均未标有UN编号。《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的禁运货物如同时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列名,都有对应的UN编号,您可至我局网站下载这个目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二条的解释等,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应当以CAS号为准,而不是仅仅凭借UN编号判断。
6.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运输禁运货物的,被海事部门查获后,海事部门会对谁实施处罚?是负责运输的船公司还是货主或者托运人?如货主或者托运人瞒报该禁运货物,船公司是否会被列为处罚对象?
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象主要指向违反规定仍在长江段承运禁运货物的承运人,但如果是因为托运人或者货主谎报瞒报禁运货物导致承运人在完全不知情情况下运输的,海事部门也将按规定对托运人予以处罚。
7.《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禁运货物是否仅针对散装危险化学品?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的话就不受限制?用可移动罐柜装运的危险货物是否归类为散装运输?钢瓶、可移动罐柜装运了危险化学品的话,可否在长江上海段运输?
《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规定的228种内河全面禁运的危险化学品,其不论是以包装形式还是散装形式均不允许在长江运输;《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规定的另85种内河禁止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允许以散装形式运输,但可以通过包装形式运输(包括钢瓶、可移动罐柜、集装箱)。
8.针对《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如我司产品列在“第二部分:内河禁止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85种)”的清单内,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采用非散装形式,如桶装或可移动罐柜装运形式运输时,是否不适用此法?
对内河禁止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85种),其改为包装运输时不受禁运要求限制。
9.硫磺是否属于禁运范围?
硫磺(CAS: 7704-34-9),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里的剧毒品,也不属于《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名物质。
10.禁运目录中,CAS16752-77-5对应UN 3018,可是我公司的货物是UN 2757 ,CAS16752-77-5,像这种情况,算禁运,还是不算禁运?
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托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应当以CAS号为准,而不是仅仅凭借UN编号判断。若某CAS号被列为剧毒品,则在禁运的范畴内。
11.以UN2811的某危险化学品为例,如果其CAS号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允许在长江上海段运输吗?
UN编号为2811的货物,若其CAS号未收录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或者其CAS号虽然收录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但该CAS号对应的备注栏内未标有“剧毒”字样,其不受长江上海段禁运要求限制。
12.对于《长江保护法》第51条第二款提及的“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果我司产品名称未列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2019版)内,即UN 编号相同,但CAS号不同,该产品是否不适用此法?
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托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应当以CAS号为准,而不是仅仅凭借UN编号判断。若某CAS号被列为剧毒品,则在禁运的范畴内。
13.我司出口2个产品,品名:高温聚酯漆包线漆,型号SX-27911和SX-27901,主要成分:聚酯树脂、甲酚(CAS:1319-77-3)、苯酚(CAS:108-95-2),UN:2927,危险货物类别6.1+8,持有MSDS和分类鉴定报告。《长江保护法》实施后,目前船公司不接我司货物,我司已有5个货柜无法订舱出口,客户即将面临断货,并已投诉至我司。这2个货物在不在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内?
上述两个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收录的剧毒品,也不属于《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名物质,不在禁运范围。
14.2021年3月1日后向海事部门办理船舶载运海运危险货物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供CAS号?
如办理申报的海运危险货物的UN编号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禁运货物的UN编号,需要进一步提供该危险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技术说明书上应注有该货物CAS号。
15.运输 “3%克百威”,克百威虽然属于剧毒化学品,但该货物浓度较低,我公司也做了危险货物分类鉴定,鉴定表明不受《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限制,是否可以运输?
对于剧毒化学品混合物,其毒理性数据可以参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6.我公司某危险化学品产品的危险性质为主3类副6.1类,是混合物,UN编号符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CAS号不符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是否可以运输?另一种混合物,UN编号符合名录,也含有名录中剧毒化学品(CAS符合),但含量较少,是否可以运输?
根据《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全面禁运品种筛选规则,含有禁运货物成分的混合物如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按全面禁运货物进行管控:
1.属于不稳定爆炸物;
2.含有氯酸铵(CAS:10192-29-7)、浓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亚硝酸甲酯(CAS:624-91-9)、亚硝酸锌铵(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的硝酸铵(CAS:6484-52-2)成分;
3.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危害”为类别1,或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长期危害”为类别1。
17.对于已在途的禁运货物,如将于3月1日后过境上海外高桥港区,暂无前序港口的替代方案,是否可以提前报备申请特殊处理?如果进口集装箱货物已经在途的,靠泊口岸在外港的怎么处理?计划24日申报运输剧毒化学品,但是船期有可能延期一周至3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运输该化学品?
《长江保护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即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船舶承载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出、过境及中转长江上海段。 (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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