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关所属威海海关对一批查获的进口不合格隐形眼镜实施退运处理,数量共计66786片。
此前,海关关员在对这批进口隐形眼镜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存在产品与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中文说明书未注明原产地等情况,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隐形眼镜是直接与人体角膜接触的产品,属于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我国对该类产品实施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口隐形眼镜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肖蕊、丁寿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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