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流协会指定媒体   战略合作伙伴: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 免费注册 | 付费服务 | 使用帮助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通知
分类:  时间:2022-03-07 统计: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三、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关键词: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内容、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为注册用户上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如果你对文章内容、图片和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信息,电话:0532-8571812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