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港航客从青岛海事法院获悉,目前,青岛海事法院已形成“港口疏浚”“仓储质押”“集装箱作业”“散杂货作业”“滚装作业”“港口货物保管”“液体散货作业”和“件杂货物作业”八大类合同范本,并在山东省沿海港口推广,得到山东港口集团所属的包括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各港口企业的认可,将其嵌入山东港口集团合同管理平台,统一纳入合同示范文本库,供港内各单位借鉴使用。
针对中国港航企业在国际海运交易中面临的困境,青岛海事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立足审判实际,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积极开展“标准供给”调研工作,研究制定《青岛海事司法与标准供给调研阶段性实施方案》。最终由14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组成专题调研组,确定了包括“集装箱货物作业合同”、“港口疏浚合同”等11个具体调研方向,明确了工作中的具体环节、责任分工,形成明确有序、高效合作的调研工作模式,确保整个调研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调研组根据各自分工,前往青岛港、烟台港、威海港、日照港、潍坊港、东营港、滨州港等全省共7个港口集团公司,充分调研当前港航企业合同使用情况。通过对各港航企业当前实际使用的合同范本进行分析研判,确定了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的条款内容。此外,调研组还利用互联网、内网一体化系统,对历年来国内、国外海事案件、仲裁案件、论文论著等司法文库资料,进行了广泛搜集、系统整理,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海事司法信息资料库,并对其中的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提炼,对风险隐患逐一排除,最终确定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裁判规则,拟定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合同条款,确保源头最大程度保障港航企业合法权益。
通过“标准合同”的使用,企业法律“痛点”得以有效解决。“标准合同”的推出,不仅可以大大简化合同谈判的流程,提高效率,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争议,切实为港航企业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国际海运交易良性发展。
而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港口货物留置权,海事司法标准供给文本对留置权的界定、对监管货物占有等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既解决了金融企业质押权与港口留置权的冲突,实现了质权和留置权利益维护的平衡,又切实维护了港口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青岛港通过行使留置权,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超过2亿元。
依托海事司法标准供给文本,港航企业对涉外贸易合同中各项条款法律风险的认识更加清晰,能够更加准确把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提升与外国企业磋商时的议价能力,确保合同条款的实际内涵与理想预期充分吻合。对于保障我国涉海经济主体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航运贸易中的话语权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
海运兴则贸易兴,贸易兴则国运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这为我们今后的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国目前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也是全球海运需求第一大国,但由于英美法在国际海运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中国港航企业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如何为港航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如何提高中国国际海运领域话语权,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海洋强国、贸易强国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调研港航企业,通过提炼裁判规则制定“标准合同”,蹚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路径,从源头保障港航企业权益的探索已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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