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全面提升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全面提升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客运站和其他停靠站点;以及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许可证》、内地与港澳间海上客运业务许可的企业所经营的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客运站。
前款之外,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的其他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规范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督促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在具有合法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客运码头停靠,并与拟停靠的港口客运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未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码头不得违规接靠客运船舶,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不得违规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客运船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调整客运航线停靠港口码头(泊位)、相关港口客运码头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改扩建提升码头靠泊能力(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的)满足相关要求。
(二)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针对部分没有港口的设区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之间的客运航线,以及部分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支持鼓励有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督促从事市内客运航线的船舶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上述制度性文件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
(三)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应当按照批准设立时明确的渡运路线接靠渡船。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旅游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时,按照本通知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规范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客运航线、客运码头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信息(包括航线、码头或站点资质情况及靠泊能力等)通报,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客运码头经营人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客运设施升级改造安全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演习演练,提升人员撤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路客运市场准入管理,在水路客运经营者、客运船舶运力、客运航线审批时严格把关,杜绝产生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的“增量”。要加强现场巡查力度,压实水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督促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港口外停靠站点和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接靠客运船舶,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码头、停靠站点前沿水域和进出港航道日常疏浚维护,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
四、进度安排
(一)全面部署阶段(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在前期已开展的书面调研基础上,组织辖区内港航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包括问题清单台账汇总)于2023年5月底前书面报部水运局。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工作台账,形成闭环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实施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抽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国际(含内地与港澳间)水路客运船舶靠泊问题规范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省际、市际航线靠泊问题规范工作,2024年9月底前各地完成规范港口外停靠站点有关制度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2025年4月底前完成市内航线靠泊问题规范工作。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报送有关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等,并推动形成加强客运船舶靠泊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5年6月底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把规范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作为平安交通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和联合执法,狠抓任务落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推进工作的跟踪指导,层层传导压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为客运码头改造升级和办理营运手续提供指导和服务,按规定用好统筹使用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加大对客运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解决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客运船舶和渡船更新改造、码头渡口和停靠点建设等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保障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部将定期调度,并将有关工作纳入部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市场监管的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推进工作进度滞后的省份进行约谈,并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领域平安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参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每半年及年度)总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填写《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附件),分别于2024年1月15日、2024年7月15日、2025年1月15日前报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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