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案例,其中关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英国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引起了港航客的注意,现将这起纠纷案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发布出来,给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自巴西购买68,599.91公吨巴西大豆,由“TALIMEN”轮(“塔利门”轮)承运。2020年9月5日,“塔利门”轮在日照港开始卸货,卸载期间,收货人发现案涉货物遭受热损霉变,经第三方检验,发现货物受损系由于船方管货不当所致。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该进出口公司人民币725万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提单相关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请求依法驳回起诉。随后,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二审依法维持原裁定。
2021年12月15日,被告又向英国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商事法庭申请“塔利门”轮禁诉令,2022年1月21日雅各布斯法官签发了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禁止原告继续进行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除在伦敦仲裁庭外,原告不得就因以“塔利门”轮船东和船长名义于2020年7月2日就68,599.91吨散装巴西大豆签发的两份提单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提起任何民事或其他诉讼。
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于2022年6月、8月、9月多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称,一是涉案货物并未发生所称热损,因为货物的热损粒符合巴西标准的要求、温度未出现异常、色泽和气味正常以及加工成品豆油的酸值和豆粕的蛋白质氢氧化钾溶解度正常,所称热损是由于中国国家标准和巴西标准对热损粒的定义不同所造成的。二是对存在热损这种情况被告予以否认,并表示即便存在热损,也是由于船载大豆的固有缺陷造成的,与被告的管货措施无关,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塔利门”轮船员在整个航程中已经尽职尽责地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照料,符合散装大豆运输的行业实践,不存在过失。被告对大豆的固有缺陷及迟延卸货所致的损失没有过错,有权援引上述中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三是原告委托的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对货损金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作为认定货物损失的依据。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法庭准许被告申请的英国专家证人科学家Nicholas P Crouch以远程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并全程网上直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也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专业化、职能化水平。
四次庭审中,原被告委托的两位中方鉴定人和被告委托的一位中方航海专家、一位外方大豆专家均出庭作证,耗时四个工作日,四位专家从大豆本身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船方责任期间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收货人目的港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使原被告双方可以充分问询、阐述诉辩主张,合议庭组成人员全程完整倾听,平等给予中外双方当事人充分、完整的陈述权利,为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辩理,对四位专家关于影响货损的三个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多轮背靠背的沟通,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青岛海事法院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1)鲁72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同意接受人民币438万元作为原告索赔及被告在英国法院提起的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包括利息和费用。
【典型意义】
虽然被告向英国法院提出了禁诉令,但案件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案中,被告主张涉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已有效并入提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保险人,依法取得请求赔偿货物损失的代位求偿权,其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未明示接受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就此缺乏反制措施的情况下,我国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屡因禁诉令而至利益受损。(2021)鲁72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中特别对英国法院CL-2021-000734号禁诉令事宜给予一揽子解决,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平行诉讼在中国法院、英国法院、英国仲裁庭进一步产生高昂的诉讼与仲裁费用,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大豆是目前海运散粮货物的主力军,一旦发生货损索赔,常常金额巨大,并且涉及船东、光租租家、期租租家、承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体,租船合同中往往约定仲裁条款。船东为达到向下家顺利追偿的目的,往往在中国法院应诉的同时,在英国法院提起禁诉令,以证明其程序权利用尽,便于索赔追偿诉讼。
本案是青岛海事法院发挥全球争端解决机制功能,打造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的生动范例。该案能够在法院主持下顺利调解,一方面,证明中国法院对国际海运下大豆货损责任裁判规则的正确认定,获得外方当事人的认可。另一方面,法院调解集合了诉讼、仲裁与当事人和解的优势,系对涉外海运纠纷中普遍存在的平行诉讼问题较好处理的典型代表,体现了中国法院处理国际海事纠纷的权威性,不仅捍卫了国家司法主权,反制了西方长臂管辖,也提升了中国法院的国际话语权,凸显了中国法院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的作用,为解决禁诉令案件提供了新路径。(承办人、编写人:王爱玲)
来源:青岛海事法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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