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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陷纷争6000余万元的货滞留港口 青岛海事法院高效发出海事强制令
分类:  时间:2023-07-11 统计:266

国外船东和租船方有纠纷,导致上海一家公司无端被牵连,价值6000余万元人民币的货物滞留在港口无法提货。“一定要帮帮我们,如果再解决不了,我们就要承担高额的堆存费,还有违约金!”无奈下,该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经审查,申请人持有全套正本记名提单,而且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有权要求对方交付货物,申请人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责令国外船东立即向货主交付货物。对此,船代公司表示他们将无条件执行。至此,一起棘手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在日照一港口货物堆放区,两座小山一样的石油焦堆放在场地内,上面覆盖着防止扬尘的绿色篷布。“由于对方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现在这批货就只能堆放在港口里!”上海公司的货代韩先生介绍说,今年年初,上海公司从国外购买了约5万吨石油焦,总货值是6000余万元人民币,由一家国外船公司承运。今年3月份,承运船舶就到达日照该港口,但是因为国外船东与租约项下的租船人存在海运费、滞期费争议,所以船舶一直没有靠港卸货。

直到4月底,船舶才靠港卸货,但是卸货后国外船东仍然拒绝放货给上海公司。“我们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多种方式交涉,但都毫无进展。”韩先生说。

“在这件事上,我们是无辜的,国外船东与租船人的矛盾不应该由我们承担!”韩先生表示,首先,即使存在涉案租约下上述海运费和滞期费未付纠纷,他们作为涉案提单的持有人和收货人以及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并非涉案租约的当事方,与涉案租约下上述海运费和滞期费未付争议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义务承担上述海运费和滞期费;其次,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提单的承运人和作为代表承运人负责在卸港放货的船代,无权且不得以与申请人无关的涉案租约下上述海运费和滞期费未付纠纷为由,拒绝放货;再次,即使拒绝放货属被申请人作为承运人所为的留置货物行为,此留置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87 条有关“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等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因为该第87条中的“其是指拖欠承运人费用的合同债务人,而非无辜第三方。因此,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放货的行为,已构成被申请人违反其在涉案提单及其所证明的海上货运合同下对作为收货人的申请人所负交货等义务,应承担并赔偿申请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更重要的是,对方拒绝放货的严重错误行为,已经导致我们无法履行对下游客户所负及时交付涉案货物的交货等义务,我们正面临遭受巨额损失索赔风险和重大经济损失!”韩先生表示,而且这么多货物因被拒绝放货长期堆存于卸港码头,势必会产生不菲的堆存费等相关费用,大大增加涉案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的额外重大潜在风险,以及涉案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等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更是严重影响并破坏涉案货物终端用户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

“如果选择与国外船东诉讼方式解决,短时间内也不会有结果,真是愁坏了我们。”韩先生说,正在公司一筹莫展时,他们偶然间通过律师了解到,海事诉讼中还有海事强制令这一制度设计,可以解决目前公司遇到的困境,于是便在6月初向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申请海事强制令。

接到申请后,日照法庭办案人员立即对上海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上海公司持有全套正本记名提单,而且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申请人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青岛海事法院遂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责令国外船东立即向上海公司交付货物。

为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权益,青岛海事法院还创新海事强制令实施流程,在正式作出海事强制令之前,向国外船东发出了海事强制令预通知并及时组织了听证,一方面督促双方及时沟通尽可能的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也便于及时听取船东方的意见,确保作出的海事强制合法合规。

一切处理得当后,办案法官将海事强制令依法送达给船代公司。“我们作为卸货港船代,需要按照船东的指示进行操作,船东指令我们不予放货,我们就需要服从。”船代公司表示,但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后,他们就要无条件执行。而且海事法院在正式作出海事强制令之前,已经向他们发出海事强制令预通知。“预通知的做法很人性化,这样我们能够及时向国外船东进行反馈,也能获得船东对我们工作的理解。”

“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依法快速作出海事强制令,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非常感谢办案法官!”在得知此事得到圆满解决后,上海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向法官表达了感谢。

下一步,青岛海事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海事强制令、船舶扣押令等专属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良的海事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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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什么?

海事强制令是极具海事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设计,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第二个条件,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三个条件,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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